POS机套现千万元被判三年

时间:2021-05-31 16:41人气:1660次
POS机以其简单、快捷、方便等优点不断普及应用。众所周知,利用POS机套现达到一定数目即是违法,可还是有人知法犯法。海口一女老板姜某秋就把POS机当作取款机,帮助他人及自行非法套现数额达到1110.8929万元。近日,定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把POS机当取款机套现
1966年出生的姜某秋,2005年起在海口市、三亚市、东方市等地经营美容会所和整形美容中心。在经营实体店同时,姜某秋申领或将他人转让的多台POS机作为经营使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姜某秋通过POS机帮助客户冯某分别在自己经营的美容会所为其本人开户的信用卡套现金额共计340.6951万元。她将套现的现金扣除银行所收手续费之后,再把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给客户冯某的信用卡。
在通过帮助他人套现谋利过程中,姜某秋发现可以使用POS机套现,解决一时资金短缺难题。2015年至2019年期间,她通过透支信用卡额度来维持生意经营,为偿还其本人多张信用卡的银行欠款,先后申领多台POS机并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功能,以来回倒账的方式归还信用卡欠款。
受到启发,姜某秋把POS机当作了取款机,利用办理的信用卡套现,并且金额越来越大。据查明,姜某秋用自己和儿子的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套取现金金额达到770.1978万元。姜某秋帮助他人及自行非法套现数额达到1110.8929万元。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某秋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108929.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两千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新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应该适用新司法解释,且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姜某秋非法经营的数额11108929.58元,应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提醒:要合理有计划地消费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表示,“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手段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转换为现金进行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这一行为既违背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协议,又侵害了银行的权益,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信用卡套现极易造成不良贷款,加大银行自身的风险,一旦持卡人无力偿还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这就不仅仅是欠钱不还的民事纠纷,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胡乾华建议,信用卡套现存在诸多隐患,POS机套现可能致使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要合理有计划地消费,勿过度提前消费,不能及时还款还有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提醒大家,信用卡不转借他人使用,也不能冒用他人信用卡。要严格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使用您的银行卡,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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